Skip to main content

Privacy Statement

隐私政策

RINE整形外科(以下简称“本院”)非常重视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保护,并尽力保护用户在使用本院服务时提供的个人信息。
因此,本院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电信事业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等相关法律中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的相关法规,制定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本隐私政策可能会因政府法律及指南的变更或本院内部政策的变更而随时更改,本院如有更改事项,将立即反映在主页初始界面公示的隐私政策中。
通过本隐私政策,用户可以了解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正以何种用途和方式被使用,以及是如何被安全保护的。

[本隐私政策的顺序如下:]

  1.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2. 个人信息的收集及方法
  3.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事项
  4. 个人信息处理(管理)业务委托
  5.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6.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7. 信息主体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相关事项
  8. 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9. 撤回同意 • 注销会员的方法
  10.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相关事项
  11.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措施相关事项
  12. 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相关事项
  13.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经办人
  14. 信息主体权益受损救济方法
  15. 随政策变更的公示义务

第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本院出于以下目的处理最少量的个人信息。
处理中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若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获得单独事先同意等必要措施。

• 用于诊疗/体检预约、预约查询及会员制服务使用时的本人身份确认
• 用于医院使用指南及医院新服务、活动信息告知
• 用于诊疗、预约、入院计划及检查计划的手机通知
• 用于诊疗费收据、明细单、各项证明开具及药品/体检物品及结果寄送
• 用于诊断及治疗服务(共享会诊所需的个人信息及诊疗信息)和诊疗费结算、缴纳、退费等行政服务提供
• 用于教育、研究、诊疗服务所需的最少分析资料
• 用于线上/线下委托、外部检查及临床试验审查等的基础资料
• 用于确保处理投诉/苦恼等沟通渠道
• 根据《医疗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信息
• 用于提供与体检相关的术前术后服务信息

※ 为顺利办理上述业务,可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外部专业公司,相关内容将在隐私政策中公开。

第二条 (个人信息的收集及方法)

本院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如下。收集信息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即使不填写选填项,会员注册及诊疗等服务的使用也不会受到限制。

诊疗预约(电话) 必填项 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就诊时 必填项 受检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健康信息
* 健康信息:既往病史、家族史等医疗人员为诊疗所需判断的个人信息
选填项 地址、同意用于营销、来院途径
诊疗费用结算 必填项 信用卡支付时的发卡行名称、卡号等支付授权信息
所得税抵扣证明申请 必填项 申请人姓名、患者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电子邮箱、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病历复印件发放申请 必填项 (申请人信息)姓名、出生日期、手机号码、与患者关系
(患者信息)姓名、医院登记编号、手机号码
选填项 (申请人信息)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患者信息)性别、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网站会员注册 必填项 ID、密码、姓名、联系方式
选填项 电子邮箱地址、性别
留言板:在线咨询 必填项 姓名、联系方式、密码、咨询项目
选填项 电子邮箱
留言板(咨询表单):在线预约 必填项 诊疗项目、初诊/复诊、日期、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箱、性别、咨询内容
咨询表单:真人模特申请 必填项 姓名、出生日期、联系方式、性别、Instagram ID、居住地、身高、体重、既往手术有无、既往手术部位、施术部位、申请动机、照片
咨询表单:快速咨询 必填项 姓名、联系方式、咨询部位

* 除上述内容外,出于特定目的短期收集个人信息时将另行告知,且包括注册时的信息以及因信息修改而变更的信息。

第三条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事项)

本院原则上在处理目的明示的范围内处理用户个人信息,且原则上不向外部提供用户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 获得信息主体单独同意时
• 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 信息主体或法定代理人无法表达意思,或因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获得事先同意,且明显被认定为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受到紧迫威胁时
• 出于统计编制及学术研究等目的需要,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时

除上述各款外,若发生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事项,将通过隐私政策进行告知。

第四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本院在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的同意范围内,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内处理·保存个人信息。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个人信息自同意收集/使用之日起至目的达成时止,出于上述使用目的进行保存/使用。

项目 保存期限
网站会员信息 注销时立即删除
注册后1年未使用的账号将被处理为休眠账户
以问卷调查、活动等目的收集的个人信息 问卷调查、活动等结束时
以诊疗目的收集的个人信息 依据医疗法标准执行
– 患者名册:5年
– 诊疗记录簿:10年
– 处方:2年
– 手术记录:10年
– 检查内容及检查结果记录:5年
– 放射影像(含影像资料)及报告:5年
– 护理记录簿:5年
– 助产记录簿:5年
– 诊断证明等副本:3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 与营业相关的重要文件(商法,5年)
– 合同或撤销申请等相关记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5年)
– 付款及商品/服务提供相关记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5年)
– 电子金融交易记录(电子金融交易法,5年)
–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3年)
– 广告相关记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6个月)
– 网站访问记录(通信秘密保护法,3个月)

第五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本院在“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达成后立即予以销毁。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用户为会员注册等输入的信息在目的达成后,将按以下销毁方法立即销毁。

2. 销毁期限
用户的个人信息在保存期限届满时,应自保存期限结束之日起5日内销毁;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相关服务废除、业务终止等导致该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应自认定个人信息处理不再需要之日起5日内销毁该个人信息。

3.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的个人信息使用无法还原记录的技术方法予以删除。
纸质打印的个人信息使用碎纸机粉碎或通过焚烧销毁。

第六条 (信息主体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相关事项)

本院在客户要求查阅、更正及删除个人信息时,将诚实响应客户要求并立即处理。为保护个人信息,除客户到访外,不提供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其他申请方式查阅、更正及删除客户个人信息的程序。

1. 个人信息的查阅
客户可到访本院要求查阅·证明个人信息,且为了更彻底地保护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除客户到访外,不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其他申请方式提供客户个人信息的查阅及证明。

2. 个人信息的更正/删除
• 本院在客户要求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时,将确认本人身份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 客户要求查阅·证明本人个人信息时,本院将通过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新版)等身份证明文件来确认本人身份。
• 客户代理人到访并要求查阅·证明时,本院将通过要求其出示证明代理关系的授权委托书及名义客户的印鉴证明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凭证来确认是否为真正的代理人。
• 即使客户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在收到更正错误要求时,本院将停止提供个人信息直至错误更正完毕;若已向第三方提供了错误的个人信息,将通知第三方及当事人并采取必要措施。
• 本院若有正当理由拒绝查阅·证明或更正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将通知客户并说明理由。
• 客户可如下要求撤销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或提供的同意(注册/注销),本院将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3. 客户可撤销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或提供的同意。

4. 法定代理人可撤销对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或提供的同意,并可要求查阅或更正未满14周岁儿童提供的个人信息中的错误。

第七条 (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 本院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未满14周岁儿童(以下简称“儿童”)提供的个人信息不会导致儿童及法定代理人利益受损。

• 本院对儿童个人信息进行以下行为时,须获得该儿童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 为儿童注册服务收集个人信息,或超出注册服务时告知的范围或服务使用条款中明示的范围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儿童个人信息时
2. 获得儿童个人信息者将个人信息用于提供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时

• 本院为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可要求提供法定代理人姓名、电话号码等最少限度的必要信息。此时,本院将以儿童易于理解的平白表述向儿童告知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或提供目的以及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意旨。

• 为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收集的其个人信息,除用于确认该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之目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八条 (撤回同意 • 注销会员的方法)

您可以随时撤销注册时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提供的同意内容。
撤销同意(注销会员)可通过点击主页内的“注销会员”,在经过本人身份确认程序后直接进行撤销同意(注销会员),或联系个人信息经办人,我们将立即采取销毁您的个人信息等必要措施。

第九条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相关事项)

本院为了向用户提供特有的定制服务,使用存储并随时调用用户信息的“Cookie”。Cookie是网站传输至用户计算机网页浏览器的少量信息,有时会存储在PC硬盘中。

1. 什么是Cookie?
• Cookie是运营网站的服务器发送至用户浏览器的极小文本文件,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中。此后用户访问网站时,网站服务器将读取存储在用户硬盘中的Cookie内容,用于维持用户环境设置并提供定制服务。
• Cookie不会自动·主动收集识别个人的信息,用户可以随时拒绝存储或删除此类Cookie。

2. 公司使用Cookie的目的
• 通过分析用户访问本院各项服务及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式、是否安全连接、用户规模等,向用户提供包括广告在内的优化定制信息。

3. Cookie的安装及运行拒绝
• 用户拥有对Cookie安装的选择权。因此,用户可以通过在网页浏览器中设置选项来允许所有Cookie,或在每次存储Cookie时进行确认,亦或拒绝存储所有Cookie。
• 但若用户拒绝安装Cookie,可能会在提供服务时遇到困难。
• 设置是否允许安装Cookie的方法(以Internet Explorer为例)如下。
[网页浏览器顶部的“工具” 〉“Internet选项” 〉“隐私” 〉“设置”]

第十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措施相关事项)

1. 个人信息经办人员最少化及培训
尽量减少指定个人信息经办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

2. 开展定期自查
为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安全性,每年定期开展一次以上自查。

3. 制定并施行内部管理计划
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处理,制定并施行内部管理计划。

4. 个人信息加密
用户个人信息中的密码经加密后存储及管理,仅本人知晓,重要数据则使用对文件及传输数据进行加密等单独的保安功能。

5. 应对黑客攻击等的技术性对策
为防止因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等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及损坏,安装了保安程序并进行周期性更新·检查,在外部访问受控区域安装系统,并进行技术性/物理性监控及拦截。

6. 个人信息访问限制
通过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进行访问权限的授予、变更、注销,采取必要的个人信息访问控制措施,并利用入侵检测系统控制外部的擅自访问。

7. 对未经授权人员的出入控制
对保存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系统设有单独的物理保存场所,并制定、运营出入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经办人)

本院设有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以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并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投诉。
如有个人信息相关咨询,请联系下述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我们将对您的咨询进行迅速且诚实的回复。

1.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管理项目 姓名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张南 02-2135-8845
客户服务负责人 张南 02-2135-8845
网站服务负责人 张南 02-2135-8845

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权益受损救济方法)

您可以向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举报在使用本院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投诉。
本院将对用户的举报事项进行迅速且充分的回复。
如需进行其他个人信息侵权举报或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http://www.1336.or.kr / 1336)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团 (http://www.spo.go.kr / (02) 3480-3573)
警察厅网络恐怖袭击应对中心 (http://www.ctrc.go.kr / (02) 392-0330)

第十三条 (随政策变更的公示义务)

本隐私政策于2026年4月20日制定,若因法律法规·政策或保安技术的变更而需增加·删除及修改内容,本院将在变更后的隐私政策施行前至少7天,通过本院主页公示变更理由及内容等。

公告日期:2026年4月20日
施行日期:2026年4月20日